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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9日星期二

奉公守法

不管是在一个国家,一个团体,奉公守法是普世价值,而作为领袖的更应是以身作则。团体中的个体都必须先尊守事先制定的法规 - 奉公守法,这是一个团体有序活动的前提。

被雪州更换大臣课题搞的焦头烂额的伊斯兰党。随着主席哈廸阿旺口出狂言,声称什么事情都是主席说了算,接着长老会的人出来说,长老会有权作最终的决定及推翻中委会的议决。再有备受民联三党尊敬,以坚决反对和巫统合作的伊党长老聂阿兹称伊党是“老大姐”,要民联其他二党别逼伊党撒回言论。把伊斯兰党彻底的推到了火坑里。

在面对舆论的穷追猛打下,终于有人站出来灭火了。先是伊青团前执委祖哈兹米(Zulhazmi Shariff)首先发炮说:长老会的声明创下危险的先例,形同允许伊党各阶层出现独裁。

他发表文告表示,这严重偏离了党章,同时也漠视了党内的协商精神(syura),违反了伊斯兰教义。他也指出如果哈廸阿旺及长老会所提出的 “伊党党章第26(1) (a) 条文” 是真得,那么全党各级组织都不必开会,所有事都由各级组织的领导人说了算。

接着今天伊党法律局的人也出来说话。伊党法律局发表文告说,该局昨日开会讨论,长老会在本月7日所发表的声明。

法律局指出,虽然党章8 (1) (a) 条文赋权长老会诠释党章条文,但是党章第88 (1) 条文阐明,这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即必须出现误解,以及事前向长老会提出正式请求。

该局补充,党章8 (1) (a) 条文也表明,唯有在任何党章条文的意思出现相似的情况下,长老会才有权力梳理、诠释和解释。

由于伊党大会已经决定与民联合作,因此推荐伊党州议员出任大臣的举止,不是已经违反伊党在民联内的协议,以及伊党大会的议决?

因此,法律局认为,此事没有出现任何误解,以致需要劳烦长老会介入诠释。

法律局指出,党章没有任何独立条文阐明党主席一职的权限;相反地,党主席的职位被纳入第26条文,即“中委会成员的职责”。而委任雪州大臣课题明显涉及政治策略,根据党章26(9) (a) 属于中委会权限。

因此判定长老会的声明是违反党章的。长老会对雪州大臣人选所做的决定,已经逾越其权限。

法律局进一步解释,雪州大臣人选(伊党中委会议决) 没有涉及任何违反党章7(1) 条文的事项,并且与党立场没有冲突。

简而言之,对雪州更换大臣事件,伊党主席哈廸阿旺及长老会的言行都是非法的。他们犯的是误导、滥权、背信、独裁。常言道:人无信不立,领袖如此不奉公守法,伊斯兰党情何以堪?

伊斯兰党的信誉及形像已经受损到极点。单只几句义正严辞的声明,无助扭转人们对伊党的信心。伊党领导层除了必须立即实际纠正错误的行为外,还必须对这些舞弊的领袖作出惩罚。

为何必须对这些犯错的领袖作出惩罚?你要作民联一分子吗?民联反国阵,要取代国阵为何事?不就是因为国阵滥权,独裁,不守法吗?

如果伊党不当机立断,壮士断臂,大义灭亲,想单凭口头说两句就能重新赢回选民的信心,无异缘木求鱼。毕竟巫统国阵五十年欺骗是锥心入骨的。免强留在民联只会在下一届大选给民联带来重创。吉打州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信不信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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