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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3日星期三

炸尸案结了?!

炸尸案结了?!

哄动国际,牵动马来西亚政局、外交声誉的蒙古女郎碎尸案。从去年6月5日开审至今已年余,终于将于今日作结案陈词。结果如何, 就请拭目以待吧。但以过去的几件牵涉及外国人的案例来看,相信大家都心里有数。以下就根据"独立新闻在线"的新闻, 把审讯过程整理一番。供大家玩味玩味。

Mar 09, 2007


原本是由资深斯卡拉(K. Segara)法官审理,改为由司法专员莫哈末查基(Mohd Zaki Md Yassin)审理。

法院的解释是因为斯卡拉正负责不少案件,无法分身承审炸尸案。

斯卡拉从2006年11月三名被告被控上法庭开始,就开始负责审理此案。

Jun 04, 2007 开庭

﹣今早九时开庭时,控方提出更换主控官,并要求展延一个月审讯,以让新的检控队伍有时间准备;不过司法专员只同意展延14天,至本月18日

﹣检控队伍原本由副检察司沙列胡丁(Salehuddin Saidin)机密案件组(Classified cases unit)主任及诺琳巴达鲁丁,普通刑事与性案件组(General Crimes and Sexual unit)主任率领。改由总检察署民事部(Civil Division)主任的副检察司阿都马吉(Abdul Majid Tun Hamzah,右图)接手, 他告诉法庭,他昨晚才接到接手此案的通知,在这样短的时间内,他和他的团队没有办法做好准备,所以要求法院展延一个月审理此案。

﹣总检察长阿都干尼(Abdul Gani Patail,左图)说,总检察署更换“炸尸案”主控官是为了确保“公正的审讯”,但却拒绝透露详情,招致舆论谴责。

﹣第一被告、首席警长阿兹拉哈德里的辩护律师朱基菲里诺丁(Zulkifli Nordin)今天也向法院提出退出本案,他过后向媒体透露,准备抗辩工作期间,遭到其他多方面的严重干扰。

﹣Jun 05, 2007 首被告抗辩的律师宣布退出本案

Jun 04,宣布退出本案首被告抗辩的律师朱基菲里诺丁(Zulkifli Nordin),早前接受《国际先驱论坛报》(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访问时曾透露,辨方有意传召副首相兼国防部长纳吉出庭供证,交代他和首被告、首席警长阿兹拉哈德里(Azilah Hadri)会面的事。他说:“我们有兴趣知道,这宗谋杀案当中有没有政治联系(political link)。为什么所有涉案者都和第二号人物有关联?

﹣Jun 06, 2007

在公众压力下总检察长阿都干尼终于说出更换“炸尸案”主控官,是因为得知原任主控官沙列胡丁(Salehuddin Saidin)和该案的主审法官司法专员莫哈末查基在一起打羽球。他声称为了避嫌以及确保审讯公正,而撤换沙列胡丁。无论如何,同是当事人的莫哈末查基却仍然主审此案,其公信力难免同样备受质疑。

﹣卡巴星要求撤换查基。死者家属委任的旁听律师卡巴星(Karpal Singh,右图)今天将约见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阿末法鲁斯(Ahmad Fairuz Sheikh Abdul Halim),并且会代表死者父亲沙里布(Shaariibuu)提出请求,撤换莫哈末查基,把案件交回给原审法官审理。

卡巴星的理由是,莫哈末查基并没有足够经验及专业,来承审这宗“重量级”的案件。因此,此案应交回给原审法官斯卡拉(K N Segara)审理。

﹣卡巴星在星期一开庭时也曾要求取消新任第一被告律师哈兹曼阿末(Hazman Ahmad)的资格,因为哈兹曼已故前妻是莫哈末查基的侄女。莫哈末查基当庭拒绝了卡巴星的申请,他表示要求取消资格的理由不足够。

Jun 18, 2007,开审第一天

﹣主控官阿都马吉做开庭陈词时说,控方将凭证人的证词、闭路电视影片及电话通联记录证明,阿尔丹杜雅当晚被带离阿都拉萨巴金德的住家后发生了什么事。

• 阿都马吉也说警方也在次被告西鲁阿兹哈的车里搜获一双沾有血迹的拖鞋;化学部的脱氧核糖核酸分析证实,拖鞋上的血迹是死者阿尔丹杜雅的血迹。

•“证据将显示,死因是病理学家报告所说的‘可能和爆炸有关的伤害’造成。”

• 控方也将证明,死者曾在去年10月19日晚上告诉她的朋友,如果她在二至三小时后没有回到酒店,她们就得去报警。

• 阿都马吉说,死者失踪前八小时,曾向警方报案说遭到威胁。

Jun 19, 2007, 开审第二天

-第一控方证人巴拉苏巴玛连(Bala Subramaniam)今天向法院供证说,死者阿尔丹杜雅曾在去年10月17日晚上向被控唆使谋杀的阿都拉萨巴金德索取50万美元(大约马币175万元)及三张飞回蒙古的机票。

-当时他正离开位于吉隆坡茨厂街的马来亚酒店,赶往阿都拉萨住家的途中;他抵达阿都拉萨的住家后,看到阿尔丹杜雅在叫骂。证人说,阿尔丹杜雅当时骂道:“拉萨,你这杂种;你出来,和我讲话。”(Razak bastard, you come out, you speak to me”

﹣巴拉告诉法院,当时阿尔丹杜雅聘请的洪姓私家侦探坐在车里;那当时看到只有洪姓私家侦探及阿尔丹杜雅在屋外而,阿都拉萨的住家的保安人员则留在屋内。

﹣证人说,他跟著打电话给一位名叫迪仁(Dhiren)的律师,迪仁叫他报警;当警察抵步时,洪姓私家侦探便离开了。

﹣巴拉和阿尔丹杜雅在当晚11时左右到达吉隆坡十五碑警察局,当时巴拉要报案,但由于阿都拉萨的住家的业主是阿都拉萨的父亲,所以巴拉无权报案。与此同时,洪姓私家侦探则叫阿尔丹杜雅不要报案,并说要和巴拉商议,以通过巴拉传话给阿都拉萨。巴拉也答应会帮他们传话。

﹣第二天(18日)中午12时过后,巴拉见了阿都拉萨,并转告阿尔丹杜雅的要求。此外,证人也向阿都拉萨表示,他本身不想做这份工了,因为他感觉生命有危险;而且他看到阿尔丹杜雅有聘请私家侦探,担心对方会调查他的背景。

﹣巴拉说,阿都拉萨得知阿尔丹杜雅的要求后,对巴拉说,他会和高层警官(pegawai polis atasan)讨论后,再决定怎么做。

﹣阿尔丹杜雅过后通过洪姓私家侦探打电话问巴拉,是否有向阿都拉萨传达要求,以及阿都拉萨有何反应。巴拉告诉洪姓私家侦探,阿都拉萨没说什么(Razak tidak kata apa apa)。

﹣死者阿尔丹杜雅是在2006年10月19日晚上11时过后被警察带走;警察到来之前,第三被告阿都拉萨巴金德(Abdul Razak Baginda)告诉巴拉,他已通知警察来逮捕阿尔丹杜雅,并要证人拖延她。

﹣阿尔丹杜雅后来被一名警察以红色国产威拉汽车载走,除了开车的首被告之外,车上还有一男一女。

﹣2006年10月20日,巴拉在下午二时至三时之间到阿都拉萨位于吉隆坡的办公室见他,询及阿尔丹杜雅被扣押在哪间警察局。阿都拉萨提出三个地点要巴拉猜,不过随即却笑说,他本身也不知道。阿都拉萨提的三个地点是Travers路警察局、怡保路政治部扣留所,另一个地点,巴拉声称忘了。

﹣主控官阿都马吉今天也提呈巴拉手机的电话和短讯通联记录当证据,通联记录显示他和阿都拉萨来往的短讯和电话,以及一个巴拉觉得“可能”是阿尔丹杜雅电话的号码。

Jun 20, 2007,第3次审讯

﹣控方第一证人巴拉苏巴玛廉(Bala Subramaniam)今天继续供证,他认出去年10月19日开著红色普腾威拉(Proton Wira)汽车载走死者阿尔丹杜雅的警察,正是本案第一被告阿兹拉哈德里(Azilah Hadri)。

﹣巴拉说,他在2006年11月1日被召到吉隆坡警察总部认人,当时才知道阿尔丹杜雅已遭杀害;过后,他联络上第三被告阿都拉萨巴金德(Abdul Razak Baginda),告诉后者阿尔丹杜雅被杀的消息。

=第二被告的辩护律师卡玛鲁希山(Kamarul Hisham)挑出控方第一证人巴拉苏巴玛廉(Balasubramaniam)口供不一致。

•即巴拉第二次和阿都拉萨会面时(去年10月6日或7日),并不知道阿都拉萨是否要接受巴拉的服务;

•但是巴拉在聆讯第一天(18日)却已告诉法庭,阿都拉萨第二次和他会面时,就已说明他的任务是阻止一名蒙古女子接近他

• 巴拉否认被捕,承认被拘留两次,第一次遭拘留,警方告诉他和恐吓案有关,第二次没有说什么原因,只是告诉他是和《刑事法典》第302条款,即谋杀案有关。

Jun 21, 2007,第4次审讯

今天轮到阿都拉萨的辩护律师王健强盘问巴拉:

(1)“阿都拉萨有没有在任何时候,通过会面、电话、简讯,要你伤害阿尔丹杜雅?”

巴拉回答说:“没有。”

(2) 他两次被警方拘留的事件,第一次遭拘留是和恐吓案有关,当时是否告诉警方,阿尔丹杜雅向阿都拉萨要50万美元和三张回蒙古的机票。

巴拉回答说:不记得有没有,也不记得什么时候告诉警方。

第二被告西鲁阿兹哈乌玛(Sirul Azhar Umar)的辩护律师卡玛鲁希山(Kamarul Hisham)今天上午延续昨天的盘问,问巴拉:“我们所有人都希望你能讲真话,你能不能做到?”

巴拉回答说:“能。”

﹣卡玛鲁说道:“10月19日阿尔丹杜雅也期望你讲真话,但是你欺骗了她,不是吗?”卡玛鲁续盘问:“你是否告诉阿尔丹杜雅,那个开红色国产威拉的人是阿都拉萨的亲戚?”

巴拉回答:是。巴拉接著要解释为什么说谎时,却被卡玛鲁打断;卡玛鲁说:你只需回答是或不是。巴拉回答:“我是这样告诉阿尔丹杜雅。”

﹣卡玛鲁在盘问过程中,多次指巴拉的供证“不正确”

死者阿尔丹杜雅父亲沙里布(Shaariibuu Setev)今日供证

﹣其女儿阿尔丹杜雅告诉在最后一次来马来西亚之前曾经告诉他,“她有一个重要人物,他的名字叫巴金德”(She has somebody, and his name is Baginda)。

Jun 22, 2007 ,第5次审讯

﹣今天向法院投诉,当审讯在今天上午10时30分休庭,他被带离法庭时,第三被告阿都拉萨巴金德的妻子玛兹丽娜(Mazlina Makhzan)打了他的腹部。

﹣阿都拉萨巴金德的辩护律师王建强表示,他在开庭前五分钟接到沙里布被打的消息,并表示会劝告玛兹丽娜别再骚扰沙里布。

﹣法官决定将这两个家庭的证人分开,并指示警员保护证人的安全。

﹣蒙古外交部通知他女儿在马来西亚遭谋杀时,并没有说明女儿如何被杀;来到马来西亚后,也没有告诉他,但却从媒体获知很多事。

﹣沙里布指他不知道他女儿是否信仰回教。

﹣当他抵达马来西亚时,蒙古参赞迎接他,并带他到一间酒店。他抵达酒店时,一名警员、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前来,要跟他采取血液样本以检验脱氧核糖核酸(DNA)。他当时签署了一份表格,表明自己允许警方采取他的血液样本。

抽取血液样本后几天,沙里布向警方查探脱氧核糖核酸结果,一名警员告诉他,他的氧核糖核酸结果和其女儿残骸相符。

﹣死者阿尔丹杜雅的表妹纳美拉(Namiraa Gerelmaa)透露,阿尔丹杜雅在去年10月19日下午到警察局报案时,曾给她和朋友嘉洛琪(Gal-Ochir Uurintuya)留下一份电话名单,并说若她出去没有回来,就联络名单上的人。

﹣当晚七时左右,她们三人同乘德士到阿都拉萨的家。抵达目的地时,看见巴拉站在铁门外;阿尔丹杜雅问巴拉,阿都拉萨是否在家,巴拉答说不在。

﹣晚上9时30分。阿尔丹杜雅认为,她一人去较有可能见到阿都拉萨。虽然嘉洛琪建议陪她一起去,但阿尔丹杜雅拒绝。当阿尔丹杜雅到达后曾拨电酒店通知。过后就一直无法再拨通阿尔丹杜雅的电话。

﹣主控官马诺问纳美拉,在报案书上签名时是否读过报案书内容?她声称,没有人念过内容给她听。主控官后来让通译员协助纳美拉读报案书内容,不过,纳美拉随后声称,报案书中有一些话,她并没有说过。她只在报案时,告诉警员她几时来,住在什么地方、阿尔丹杜雅离开后就再没有回来。

﹣纳美拉说,直到她离开马来西亚为止,都不知道阿尔丹杜雅发生了什么事。直到后来,她在蒙古看到新闻时,才知道阿尔丹杜雅被残酷地杀死,她被枪杀,然后被炸。

Jun 25, 2007,第6次审讯

阿尔丹杜雅的表妹纳美拉(Namiraa Gerelmaa)今日继续供证,她回答主控官马诺(Manoj Kurup)盘问时表示:

﹣控方第一证人巴拉苏巴玛廉(Balasubramaniam)和助手苏拉斯(Suras Kumar)经常告诉她们(阿尔丹杜雅、嘉洛琪和纳美拉),第三被告阿都拉萨巴金德(Abdul Razak Baginda)会杀她们。

﹣纳美拉还表示,巴拉和苏拉斯还威胁说要把她们三人从酒店窗口抛出去。此外,每天凌晨三时至五时之间,苏拉斯会大力敲她们的酒店房门,作状要进她们的房间。她们有感受到威胁,于是在10月19日当天,阿尔丹杜雅跟嘉洛琪才决定到警局报案。

﹣纳美拉指出,苏拉斯的骚扰事件维持了三至四天,其中二至三次甚至进入她们的房间。此外,某天苏拉斯甚至在凌晨五时左右敲门,然后夺门而入,强行霸占半个床位睡觉,直到早上10时。她们三个人感到很害怕,整夜不能睡,只是站著,对抗(standing, fighting)。

﹣纳美拉也告诉法院,阿尔丹杜雅曾对她说,来马来西亚是要见男朋友;不过阿尔丹杜雅并没有透露男朋友的名字。

Jun 26, 2007,第7次审讯

-被告的辩护律师皆质疑阿尔丹杜雅、乌琳杜雅和纳美拉去年10月来马的目的,是勒索阿尔丹杜雅的男友阿都拉萨巴金德。

﹣对辩护律师所有质疑的假设性问题,乌琳杜雅一一否认, 她从未出过国,此趟来马的目的是看看马来西亚这个国家,也顺便看看有没有修读英语课程的可能性、获知英文课程的收费等等。

﹣控方第四证人乌琳杜雅(Gal-Orchi Uurintuya)今日在法庭上揭露,机场移民厅没有她与阿尔丹杜雅和阿尔丹杜雅的表妹纳美拉(Namiraa Gerelmaa)三人在10月8日飞抵马来西亚的入境纪录。

﹣乌琳杜雅此段以上供词在庭上引发控辩双方的争议。他们认为,此段供词与此案无关,应该从纪录中删除,或重新允许辩护律师盘问,可是法官最终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仍保留乌琳杜雅此段供词。

Jun 27, 2007,第8次审讯

“炸尸案”今日进入第八天审讯,控方继续传召第五位证人,私家侦探洪忠炳出庭供证。

﹣洪忠炳在阿尔丹杜雅去年九月中接受“阿美娜”雇用调查其丈夫阿都拉萨巴金德的行踪,并在10月来马时再度雇用他的服务。

﹣洪忠炳在庭上透露,阿尔丹杜雅曾通过巴拉,向阿都拉萨讨取50万美金作为不报警的交换条件。他的口供与巴拉吻合,后者在供证时指出,阿尔丹杜雅曾向阿都拉萨勒索50万美金和三张回蒙古的机票。 之后,他就没有听过阿尔丹杜雅向他提起这项要求,巴拉也没有对他提起过,不过,他不确定阿尔丹杜雅和巴拉之间有没有提起过这件事。

﹣巴拉曾在庭上供证说,阿尔丹杜雅以不报案为条件,通过巴拉向阿都拉萨索取50万美金和三张回蒙古的机票。

﹣“炸尸案”死者阿尔丹杜雅的家属旁听律师卡巴星(Karpal Singh)表示,控方第四证人乌琳杜雅的入境记录遭删除是重要线索,但主控官阿都马吉(Tun Abdul Majid Tun Hamzah)竟然认为此事与本案无关,令他非常惊讶。卡巴星接著表示,证人昨天供证,她不只在马来西亚机场遇到这个问题,甚至在北京机场也没有记录三人入境的记录。他质疑是否有人尝试以此证明阿尔丹杜雅从未入境?

﹣阿尔丹杜雅父亲沙里布(Shaariibuu Setev)表示,他今天将就此事报案。此外,他也告诉记者,他接受警方调查时曾提出许多证据,但这些证据都没呈堂。沙里布也将就此事报案。

Jun 28, 2007,第9次审讯

﹣死者阿尔丹杜雅的堂妹布尔玛(Burmaa Oyunchimeg,别名艾美Amy)供证,她说在阿尔丹杜雅遗留的手提袋里找到一封信,阿尔丹杜雅在信里提到,第三被告阿都拉萨试图杀害他,且派了两个印度人跟踪了她四、五天。

﹣布尔玛回答主控官马诺盘问时,在法庭内大声念出信件的内容:

“致所有马来西亚政府或警察或蒙古大使馆,或报纸:

我的名字是阿尔丹杜雅,我来马来西亚见我的男友阿都拉萨巴金德,他已婚且和女儿萝薇娜(Roweena)、妻子玛兹丽娜(Mazlina Makhzan)和父母住在白沙罗高原(Damansara Heights)。他的办公室在安邦路(Jalan Ampang)。是的,我曾到他的家和办公室找他,因为我得见他。是的,我向他要钱,但这有原因。我是好人,我不会伤害任何人,但是阿都拉萨是个有权有势的人,他和警方及政府有联系。...........

﹣布尔玛说,她是经阿尔丹杜雅介绍认识阿都拉萨,且见过阿都拉萨三次。第一次是在2004年11月底或12月初,在香港的一间酒店,阿尔丹杜雅介绍她认识阿都拉萨。第二次是2005年1月,在上海见面,当时她陪阿尔丹杜雅去上海见阿都拉萨。第三次2005年3月8日,在新加坡,当时阿尔丹杜雅与阿都拉萨都已抵达,她过去和他们会合。

﹣布尔玛说,阿尔丹杜雅去香港探访她时,阿都拉萨会拨她的手机与阿尔丹杜雅联络。阿都拉萨有布尔玛在香港的联络号码。

﹣布尔玛说,去年初,她的手机遗失了,但手机遗失前,她曾接到阿都拉萨(右图)的电话;阿都拉萨告诉她,他联络不上在蒙古的阿尔丹杜雅,请她转告阿尔丹杜雅,他已透过Western Union 汇了一笔钱给阿尔丹杜雅。

﹣布尔玛收到阿都拉萨的短讯,短讯内容是:“Amy,你能不能告诉阿尔丹杜雅,我不想再见到她。”布尔玛把短讯内容转告了阿尔丹杜雅,阿尔丹杜雅说他们之间有小误会,她会去吉隆坡解决这件事。

﹣“炸尸案”死者阿尔丹杜雅的堂妹布尔玛(Burmaa Oyunchimeg)今日向法庭承认,她曾在去年10月21日发出手机短讯给控方第一证人巴拉苏巴马廉(Balasubramaniam),尔后更承认这是恐吓。

Jun 29, 2007,第10次审讯

﹣“炸尸案”死者阿尔丹杜雅(Altantuya Shaariibuu)的堂妹布尔玛(Burmaa Oyunchimeg)今日继续供证,阿尔丹杜雅曾向她出示一张照片,图片中的人包括阿尔丹杜雅、第三被告拉萨巴金德和一个政府高官。她稍后向法庭表示,照片中的政府高官是纳吉拉萨(Najib Razak)。

﹣主控官阿都马吉(Abdul Majid Tun Hamzah)却指照片与案情无关,与辩护律师一起反对卡巴星盘问证人。

﹣法官不允许卡巴星继续盘问证人。他也表示不会针对卡巴星和哈兹曼的主张下命令。不过,会把照片的供词记录在案。

﹣“炸尸案”控方第七位证人、一巡伍长罗哈妮扎罗斯兰(Rohaniza Roslan)今天向法庭证实,她和本案第一被告阿兹拉哈德里(Azilah Hadri)在去年10月19日晚上,一起开著她的红色普腾威拉(Proton Wira)到吉隆坡白沙罗高原一间独立式双层洋房载走一名华人女子。

Jul 02, 2007,第11次审讯

﹣副检察司诺琳今早以证人口供不符的理由,申请弹劾控方第七证人、一巡伍长罗哈妮扎罗斯兰(Rohaniza Roslan)她申请弹劾罗哈妮扎的原因,是罗哈妮扎在法庭的口证和她在警察局的口供有出入。

﹣罗哈妮扎在11月1日被捕,并被扣留了14天。在她获释后两、三天之后,她曾经仔细地把10月19日和20日的见闻记录在一本簿子里。她在上周五出庭供证时,还要求法庭让她参考这份资料,不过,主控官询问她若不参考这份笔记能否作答,她回答可以。因此,罗哈妮扎最终没有在庭上参考这份笔记。

Jul 03, 2007,第12次审讯

﹣巡伍长罗哈妮扎罗斯兰(Rohaniza Roslan)今天告诉莎亚南高等法院,她曾在6月11日接到死亡恐吓,如果她出庭供证,将会被枪杀。不过,她无法认出拨电者的声音及电话号码;拨电话恐吓她的,是一名马来人男子。

﹣巡伍长罗哈妮扎罗斯兰(Rohaniza Roslan)今天告诉法院,她在去年11月16日录口供时承受很大的压力,在录口供前,她已被扣留了14天,后来更被警方带到一家酒店软禁了两天。她也揭露,两名资深警官威胁她同意口供书里的内容。

第一被告阿兹拉的辩护律师哈斯曼(Hazman Ahmad)盘问罗哈妮扎时,罗哈妮杂透露,她承受的压力,包括被恐吓,也有人向她提出一些“案情”(facts),要她表示是否同意这些案情。

﹣罗哈妮杂说,她被警方扣留的14天内,录取口供至少超过10次。第二被告西鲁阿兹哈乌玛的代表律师卡玛鲁希山(Kamarul Hisham Kamaruddin)问她,是否这些情况造成她感到混乱;她答是。

﹣哈斯曼也问她,是否有人向她承诺,只要她录了口供,就会提早获释;罗哈妮杂答说:“他们说会释放我的阿兹拉。

﹣“炸尸案”第三被告阿都拉萨巴金德的秘书西蒂艾莎(Siti Aisyah)今日告诉法庭,警方在去年11月7日逮捕阿都拉萨的当天早上,阿都拉萨曾把她招进办公室,告诉她阿美娜(Amina,阿尔丹杜雅别名)死了,而他知道杀死阿美娜的人,是第一被告阿兹拉哈德里(Azilah Hadri)。

Jul 04, 2007,第13次审讯

﹣西蒂艾莎(Siti Aisyah )今天告诉法庭,她没有亲耳听到阿都拉萨叫第一被告阿兹拉哈德里(Azilah Hadri)杀害阿尔丹杜雅;她也承认,她昨日所说是阿都拉萨告诉她,她并没有实质证据证明,阿都拉萨的话属实。

﹣西蒂艾莎宣称,在阿尔丹杜雅四度上来办公室及多次致电找阿都拉萨,她都没有听到阿尔丹杜雅申诉阿都拉萨勒索她。

﹣特别行动部队副指挥官马斯托(Mastor Mohd Ariff)今日在法庭上披露,阿兹拉和西鲁的任务包括护卫“重量级人物”(VVIP)。问及谁是“重量级人物”,马斯托回答:“重量级人物即马来西亚首相及副首相。”

﹣马斯托透露,C4是塑料炸药的一种,但特别行动部队并没有使用这种炸药。他指出,C4是一种威力强大的炸药,可以用以炸毁建筑物;只需少量C4就可以炸毁墙壁及门。但是,由于这种炸药没有“割力”(cutting power),无法炸出使用者想要的形状,因此,在炸门和墙壁时,C4通常会与其它炸药具有割力的炸药,如CLC和detonator cord一起使用。

Jul 05, 2007, 第14次审讯

﹣高等法院聆审“案中案”,以决定是否要把第二被告西鲁阿兹哈乌玛(Sirul Azhar Umar)在飞机上对警察特别行动队副指挥官马斯托的招供,列为呈堂证据。

﹣被传召为“案中案”证人的“炸尸案”第二被告西鲁阿兹哈乌玛(Sirul Azhar Umar)回答盘问时前言不对后语,证词杂乱无章。

Jul 09, 2007, 第15次审讯

﹣警方监管下招供不受承认

第二被告辩护律师卡玛鲁(Kamarul Hisham)提出五大论据支撑其立场:

(一)根据案例,控方有责任传召所有证人供证,可是本案控方却没有传召所有证人供证,特别是仄里玛(Tesira Jelima)和占里(Zamli Abu Bakar)两名随同马斯托前往伊斯兰堡的警员。自西鲁走出他在伊斯兰堡下榻的酒店后,这两名警员就全程与西鲁接触,因此,他们应该被传召为证人。

(二)马斯托怀著预知的信息(prior information)和明确的目的前往伊斯兰堡带返西鲁,同时在回程时全程监管西鲁,因此,尽管马斯托没有为西鲁戴上手铐,其动作已可被诠释为“逮捕”。然而,马斯托并没有按照刑事程序法典第113条款,在逮捕西鲁前予以告示(caution)。

(三)在监管法律下,警察一旦监视和限制一个人的行动,那人就已经算是在警方的监管当中。马斯托供证时承认西鲁是在他“jagaan”(看护)和“kawalan”(监督)中,已构成“监视”(surveillance)的意思。此外,在马斯托促西鲁招供的那一刻起,被告也已算是在警方的监管中。

在证据法令第26条款下,一个人若在警方的监管下招供,他的供词将不受承认,除非他是在地庭法官或推事在场的情况下招供。


(四)西鲁并非自愿招供,反之是在压力下招供。非自愿的情况有三种,即劝诱、威胁和承诺,被压迫(oppressive)则更严重,根据案例,就算是最轻微的施压也算是一种威胁,马斯托对西鲁说“一切都已经被供出了,你无须隐瞒些什么”已算是一种压迫,西鲁被指控时完全糊涂了,所以全身发抖及坐立不安。

卡玛鲁补充:“甚至我作为他的辩护律师致力在法庭上保障他的权利,他也竟听不明白我的问题。”

(五)如果马斯托把西鲁从伊斯兰堡带返我国不算是“逮捕”,那么马斯托就该依照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款的程序盘问西鲁。按照第112条款,证人供证时必须被予以机会修改口供、证实其口供和在证词上签名,马斯托却没有这么做。

Jul 10, 2007,第16次审讯

﹣高庭司法专员莫哈末查基(Mohd. Zaki Yasin)今日裁决,“炸尸案”第二被告西鲁阿兹哈乌玛(Sirul Azhar Umar)去年在飞机上向上司招供并非出于自愿,不会作为呈堂证供。不过,莫哈末查基并不认同特别行动部队指挥官马斯托(Mastor Mohd Ariff)到巴基斯坦带西鲁回国是逮捕行动。

﹣马斯托告诉法庭,第二被告西鲁加入特别行动部队至今,未曾受荐参加炸药专门训练;而且以西鲁的警阶,他只能在执行任务时获得配枪,任务完成后,必须交回配枪。

﹣马斯托表示,他并不知道军队使用何种炸弹。“炸尸案”内出现的C4炸弹从何而来,至今还是一个谜。

Jul 11, 2007, 第17次审讯

﹣警察特别行动部队(Unit Tindakan Khas)枪械库管理人法蒂玛(Fatimah bt Abd Wahap)说,蒙古女子“炸尸案”第二被告西鲁阿兹哈乌玛(Sirul Azhar Umar)伍长是以“特别任务”(Tugas Khas)之名,在2006年10月4日下午二时向她申领一把灭音的MP5型冲锋枪(枪械编号S98756),并保存26天之久。

﹣法蒂玛自认行事草率,没有纪录下西鲁阿兹哈乌玛领取以及归还的子弹数目,却坚持西鲁阿兹哈乌玛取走60枚子弹,并在2006年10月30日上午8时15分,在归还枪械时把60枚子弹尽数退还。

﹣法蒂玛声称“忘记了”核准西鲁申领枪械的高级官员是谁,从主控官到辩护律师、直至旁听律师皆没有坚持要法蒂玛说出“高级官员”是谁,或要求出示相关函件,也没有进一步盘问厘清“谁有权力签发核准函”。

﹣法蒂玛无法确定“不能替代他人申领枪械”是“不成文规矩”抑或“法定条文”,只是说自己加入特别行动部队时,就遵守这个准则。当主控官马诺(Manoj Kurup)询问“如果核准函中同时申领10把枪械时,管理员是否就要提供10把枪械?”,法蒂玛回答称是,足见签发核准函的“高级官员”权力之大。

﹣更甚的是,法蒂玛并无法解释为何没有纪录西鲁取出的子弹数量,只是招认“是我的疏忽”。法官要她检视“枪械出入纪录簿”内,自己究竟在值勤时,填写过多少次“子弹数量”栏目,在60项申领纪录中,只有12或13项有填写子弹数目。当然,法蒂玛的其他同事也犯上同样的疏忽。

﹣她在没有纪录的情况下如何记得西鲁将子弹尽数归还,她的答案是“因为我计算过”。

﹣法蒂玛的供词多处自相矛盾,无论在主控官或辩护律师主导的盘问中,都多次推翻自己早前的供词。

﹣第14名证人林明城副警监透露,当他率领七人的团队前往逮捕第三被告阿都拉萨巴金德(Abdul Razak Baginda)时,后者并没有反抗,反之十分合作,更在警方两次抵达其办公室时搜查时,以茶点招待警察。

﹣阿都拉萨被逮捕两天后,他再度接获执行查案官颜德源副警监的任命,于2006年11月9日上午11时携带阿都拉萨到其办公室,取走其手提电脑与一些文件。林明城没有解释警方何以在两天后,方取走阿都拉萨NEC680款式的手提电脑。

除了手提电脑,林明城说警方也从阿都拉萨抽屉中取获一个马来亚酒店(Hotel Malaya)的信封,里面有五张字条(memo),其中一张空白。他在受询时声称自己依稀记得数句子,如“你爱钱还是爱命?”、“我与我父亲一起来,我在外面等待”。

Jul 12, 2007, 第18次审讯

﹣古玛承认“曾听过C4炸药,惟特别行动部队没有使用此炸药”以后,控辩双方皆没有进一步追问古玛是否知道“军队有无使用C4炸药”。

-教官斯里古玛向法院解释“申领炸药的程序”。古玛说,高级官员并不需要亲自领出炸药,但责任却由高级官员承担。

﹣古玛形容特别行动部队使用的其中一种炸药,即塑料炸药(Plastic Explosive)为“能拆散、结合、揉捏”、形状如一块方形牛油,质地颜色如粉红色的彩泥(Plastercine)。古玛形容特别行动部队使用的其中一种炸药,即塑料炸药(Plastic Explosive)为“能拆散、结合、揉捏”、形状如一块方形牛油,质地颜色如粉红色的彩泥(Plastercine)。

﹣古玛排除“炸药用不完”的情况下,泄漏出来。因为一般上塑料炸药在使用前已经配好、形状已定,并举例500克的炸药若没有使用,就只能归还500克炸药,因为申领时已记录了炸药的总量。

Jul 16, 2007,第19次审讯

﹣检控团今天多次尝试播放马来亚酒店闭路电视记录,以凭电视画面盘问控方第17位证人卢茂灿。但因播放系统与酒店闭路电视系统不匹配,无法呈现画面中的人物流动和正确时间。

﹣卢茂灿告诉法庭,房客阿尔丹杜雅入住马来亚酒店期间曾换了两次房间,即从817号房换到801号房,后来又换到821号房。阿尔丹杜雅在2006年10月9日清晨抵达酒店,当天便要求换房。尔后于10月14日换到821号房,该房间的房客在10月27日退房。

Jul 17, 2007,第20次审讯

﹣高庭今日克服放映系统与马来亚酒店(Hotel Malaya)闭路电视系统不匹配的技术问题,成功在法院播映该酒店在2006年10月18日的录影纪录。然而,由于带子放映时出现多个疑点,辩方律师在盘问第17名证人卢茂灿(译音,Loo Mow Chan)时,甚至向他提出录影可能遭编改之可能。

﹣吉隆坡警察总部调查组主要警官再诺(Zainol bin Samah)揭露首次被告在被逮捕后,答应供出实情,并将警方带到案发现场。

﹣在第二被告被逮捕后,他在当天下午4时15分,接获两名被告愿意揭露实情,并带警方前往案发现场的消息。西鲁更是与托尼(Tony)等警员同乘坐一辆车,前往Puncak Alam案发现场。

Jul 18, 2007,第21次审讯

﹣法官、控辩双方律师团、查案官、警队、三名被告及各媒体记者今日下午2时30分从莎亚南法庭乘坐警车前往位于武吉拉惹(Bukit Raja)的“炸尸案”现场。

Jul 18, 2007,第22次审讯

﹣吉隆坡警察总部重案组首席警长许斐州(Koh Fei Cheow,译音)今天向雪兰莪莎亚南高等法院供证说,“炸尸案”首被告阿兹拉哈德里用了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带领警方确认据说是死者阿尔丹杜雅被杀害的地点。

﹣现年38岁的许斐州说,他和另外三名同事在去年11月6日下午5时20分押解阿兹拉哈德里(Azilah Hadri),从吉隆坡警察总部启程前往案发地点,并在傍晚6时50分抵达树林的一片空地。

Jul 23, 2007,第23次审讯

﹣第一被告阿兹拉哈德里(Azilah Hadri)辩护律师古迪(J. Kuldeep Kumar,左图)今午也尝试以另一版本的故事,来引导证人供证以证明第一被告并没有引领警方前往凶案现场。

﹣古迪今早向法庭申请进行“案中案”审讯,以确认法庭是否接纳证人的供词。古迪提出这项申请,主要是因为许斐州在上周四(7月19日)告诉法庭,第一被告阿兹拉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引领警方前往射杀蒙古女子阿尔丹杜雅(Altantuya Shaariibuu)与炸尸的两个凶案地点。

﹣许斐州也对法庭承认,在整个盘问被告以及前往凶案现场的过程中,许斐州并没有告知阿兹拉有关《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款,也没有告知被告,他有权保持沉默。

Jul 23, 2007,第24次审讯

-“炸尸案”凶案现场今天继续成为雪州莎亚南高庭控辩双方引导证人供证的内容。

Jul 24, 2007,第25次审讯

﹣控方今午传召第21位证人武吉阿曼刑事调查部盘诘组主任再努丁阿都沙末(Zainuddin Abd Samad)供证,阐述当天寻找凶案现场的过程;再努丁的部分口供与许斐州的证词吻合,部分却有出入。

Jul 25, 2007,第26次审讯

﹣再努丁承认,他没有把阿兹拉带领警方重返案发现场的经过记录在警方记事簿内;曾在纪律组服务的他也承认,这是一项疏忽,也是一个纪律问题。

﹣再努丁无法肯定自己有否留存当时使用的警方记事簿。问及警方记录簿是否需要留存二至五年,身为资深警官的再努丁也无法确定。他说:“我不记得,但我可以找找看(记事簿)放在哪里。”

﹣此外,他也忘了自己在去年11月所用的电话号码;他说,他使用预付卡电话服务,常为了贪便宜而更换电话号码。

﹣再努丁(左图)对许多问题皆以“不记得”、“不知道”和“没留意”回应,哈兹曼怀疑他说慌,也指摘他有“选择性记忆”。

﹣他也否认曾经哄骗、请求、鼓励第一被告供证,也否认曾羞辱、贬低及威胁他。

Jul 26, 2007,第27次审讯

﹣今日上庭证人多次提及西鲁“愿意说出事情”,指出“射杀死者地点”、“引爆尸体地点”,令其辩护律师卡玛鲁希山(Kamarul Hisham)不满,认为这些证词对次被告有偏见(highly prejudicial)。

﹣现年44岁的卡玛鲁查曼(右图)在11月6日上午九时接获上司再努丁阿都沙末(Zainuddin Abd Samad)副警监的命令,要他前往吉隆坡警察总部。

﹣卡玛鲁查曼称,自己在上午11时左右抵达吉隆坡警察总部;主控官阿都马吉询问何以需要这么长时间,卡玛鲁查曼直率地回答“先喝茶”(minum dulu),惹得法院内哄堂大笑。

Jul 30, 2007 ,第28次审讯

﹣主控官阿都马吉(Abdul Majid Tun Hamzah,右图)认为,法院应该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八条款接纳西鲁引领警方到凶案现场的举动;西鲁的辩护律师卡玛鲁希山(Kamarul Hisham)则认为,西鲁指出凶案现场并说出“那个女子被引爆的地点”,这个举动本身是个供证(Statement),因为这个“指出地点”的行为(Conduct)和口供不可分割,应该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13条款接纳。

﹣高等法院后天将裁决,究竟要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八条款或《刑事程序法典》第113条款接纳“炸尸案”第二被告西鲁阿兹哈乌玛(Sirul Azhar Umar)“带领警方到凶案现场,并指出炸掉女子地点”的举动。

Aug 01, 2007, 第29次审讯

﹣今早裁决,不接纳蒙古女子炸尸案审讯第23名证人朱加乃因上周四(7月26日)供证时“那个女子被引爆的地点”这段供词,为第二被告西鲁阿兹哈乌玛删除一不利供词。

﹣辩方律师卡玛鲁希山以特别行动部队指挥官马斯托(Mastor Mohd Ariff)之前的供证,针对西鲁屋子的钥匙提出疑点。当时马斯托无法鉴定有关钥匙,后来甚至同意有关钥匙与出示给他的钥匙有异。

﹣朱加乃因说,他们用了15分钟,在西鲁屋子里的衣橱取得一件“Yorn”牌子的黑色皮夹(Jacket),而左边的口袋中藏有一枚金色钻戒、一只“Larmes”牌子的手表以及一双耳环,但其中一颗已经破损。

Aug 02, 2007, 第30次审讯

﹣吉隆坡警察总部重案组助理警监朱加乃因今天为“炸尸案”供证说,他在2006年11月12日和第一被告阿兹拉哈德里(Azilah Hadri)前往后者办事处时,搜获三张电话单(bil telefon)及一张写有数目字和地址的A4纸。若与早前证人证词对照,朱加乃因所透露的,乃是死者阿尔丹杜雅的电话号码。

﹣那张“写有数目字与地址的A4纸”上,写著“阿都拉玛林巴金德”(Abdullah Malim Baginda)及白沙罗高原(Damansara Heights)的地址;下半页则写著马来亚酒店823号房间及“Aminah”、巴拉(Bala)和苏拉斯(Suras)的电话号码。在那张写著数个联络号码及地址的纸上,还写有“9/10/06 周一来办公室”(Isnin dtg pej)的字眼;不过,主控官没有追问此文件。

﹣朱加乃因也叙述,警方与阿都拉萨在去年11月13日下午三时到吉隆坡安邦路Bangunan Getah Asli时,也搜获一张粉红色的纸,写著“拉萨先生,请联络我”,下附有联络号码“017-3992411”。

﹣卡玛鲁希山第二次成功争取以“案中案”审理,以鉴定是否要拒绝接纳(exclude)证人朱加乃因的部分证词。

*报案书中提到,证人盘问西鲁,而西鲁向他揭露了一项资料。此外,西鲁也曾告诉证人,他愿意指出藏在他家的女子金饰。不过,在这份报案书中,朱加乃因的出生年份写成了2073年。

*卡玛鲁呈堂的报案书是证人所写的第一个版本。卡玛鲁点出了这份报案书中,朱加乃因父亲的名字Samsudin错写成Shamsuddin,而证人的出生年份应是1973年。

*朱加乃因表示,这份报告是许斐朝替他输入电脑,再由他审核报案书内容。不过,许斐朝之前曾告诉法庭,西鲁提供起获金饰资料的报案书,是朱加乃因和他盘问西鲁后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写;朱加乃因今天却告诉法庭,这份报案书为许斐朝所写。这项证词,可能会成为控方另一波的挑战。

*朱加乃因较后告诉法庭,他忘了自己何时在报案书上签名。他是在当晚6时30分左右发现报案书有几处错误,并联络资讯工艺组(IT)人员修改。

*朱加乃因忘了是自己向资讯工艺组确认是否已修改,或是资讯工艺组通知他。

Aug 03, 2007, 第31次审讯

﹣卡玛鲁希山(Kamarul Hisham)质疑朱加乃因搜查西鲁住所后的报案书,为何出现两个版本,而且两个版本都有错误;


Aug 08, 2007, 第32次审讯

﹣卡玛鲁主要挑出三大疑点:

一、为何证人调查日志中输入第二被告西鲁阿兹哈乌玛(Sirul Azhar Umar)提供资料的时间是2006年11月7日下午1时45分,但被告却是在下午二时才被盘问;

二、证人去西鲁家寻获金饰的报案书有两个版本,而且其中一份写错了被告的住家地址;

三、为何证人在错误的报案书上签名。

Aug 09, 2007, 第33次审讯

﹣朱加乃因(右图)今天在雪兰莪州莎亚南高庭为“炸尸案”供证时透露,他没有把他从西鲁家取回吉隆坡警察总部的信函、账单或信封交给查案警官助理警监托尼(Tony),也没有私下保存,而是把它们全数扔弃。

﹣第三被告律师王健强质问证人,是否知道按照《刑事程序法典》第63条款,警方必须把所有从嫌疑犯家中搜获的物件记录在案?朱加乃因表示,他并不知情。

﹣朱加乃因今日供证时表示,他在去年11月7日当晚11时30分左右呈交案子予查案警官托尼时,就已经发现两份报案书内容有误。当时他曾尝试拨打修改报案书单位--武吉安曼警察总部资讯工艺组的三个电话,可是皆无法拨通。后来,他因忙于其它案子,把事情忘了,直至去年12月13日才又致电资讯工艺组更正错误。

﹣阿都马吉最后盘问时,他却又指出,他在11月7日至12月13日中间的36天之间曾经两、三度致电资讯工艺组,可却同样无法接通,以致更正的时间拖至36天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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